日前,交通运输部印发《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(2015年~2020年)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,实现水运绿色、循环、低碳、可持续发展。
《方案》明确了未来5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目标,即到2020年,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,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,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。珠三角、长三角、环渤海水域船舶硫氧化物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%、20%、30%;主要港口90%的港作船舶、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,50%的集装箱、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;主要港口所有的大型煤炭、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。沿海港口、码头、装卸站、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年底前和2020年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、化学品洗舱水、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,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,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。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,2020年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,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,限期淘汰。
根据《方案》,为实现上述目标,有关部门将着力开展11项工作。其中包括加快相关法规、标准、规范制修订,在《方案》实施期间,要发布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(修订)》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《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》《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》等,强化标准约束,做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标准,以及与国家有关标准的衔接。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,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,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,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、处理设备改造,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,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。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,设立珠三角、长三角、环渤海(京津冀)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,控制船舶硫氧化物、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。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,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,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;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;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,推动港口、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、化学品洗舱水、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。
同时,鼓励推进LNG(液化天然气)燃料应用,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,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,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。
《方案》要求,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,探索建立区域、部门联动协作机制,推进联合监测、联合执法、应急联动、信息共享,确保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。
来源:人民网